他人起訴名下房屋為其借名購買未有協議法院是否支持
原告訴稱
孫某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確認原、被告于2011年就購買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達成的口頭借名買房協議有效;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原、被告原為同事關系。2011年,原告購買了位于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一套。原告與被告約定,該房屋由原告出資,登記在被告名下,為防止被告將該房屋轉讓,原、被告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2011年,被告與他人惡意串通,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冒充原告身份,解除了抵押登記,并將房屋出售。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周某蘭辯稱,我和原告之間根本就沒有借我名購房的事實,訴爭房屋是案外人陳某勇借我名所購置,而非原告,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孫某杰稱2011年就購買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曾與周某蘭達成口頭借名買房協議,該套房屋由孫某杰出資購買,借用周某蘭名登記在周某蘭名下,周某蘭否認曾與孫某杰達成口頭借名買房一事。
在本院審理中,孫某杰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用于證實以周某蘭名義購置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2、銀行個人貸款放款單,用于證實銀行發放購房貸款820000元的事實。3、銀行轉賬記錄,用于證實孫某杰給周某蘭愛人轉款990000元的事實。4、網上銀行電子回單、銀行流水、存款憑單,用于證實還貸的情況及出資情況。5、北京市非稅收入專用收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完稅證、北京銀聯商務單據,用于證實取得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原告交納了契稅和房屋稅款。6、《房屋租賃合同》及《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用于證實原告是實際房屋出租人。7、付款通知書、發票,用于證實原告支付物業費、取暖費的事實。
8、收據,用于證實原告退還承租人押金及租金的事實,9、房屋抵押貸款合同,用于證實房屋抵押的事實。10、銀行個人信貸分期還款計劃表,用于證實原告是實際購房人。11、施工擾民補償協議,用于證實原告是實際購房人。12、收條,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關系。13、抵押權登記信息,證明陳某勇并非實際的購房人。14、解除抵押權協議、房屋登記詢問筆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申請書、身份證、照片,用于證實被告方冒充他人身份解除了抵押登記。
被告周某蘭提供的證據:銀行流水,用于證實原告借款的事實。
裁判結果
駁回孫某杰的訴訟請求。
靳雙權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孫某杰雖提供了相關證據,但其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購房款全部為其所交納,涉訴房屋一直處于其占有、使用、收益的狀態,周某蘭亦否認與原告有借名買房的事實存在,綜合本案證據,法院難以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存在,故對孫某杰要求確認原、被告于2011年就購買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達成的口頭借名買房協議有效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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