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與部分子女以買賣名義贈與房屋能否起訴要回
原告訴稱
周某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撤銷原告與被告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2.判決將位于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訴房屋)產權過戶至原告名下;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母子關系。原告與丈夫郭某鵬(己于1988年去世)生育五男三女共八個子女,被告為第五子。1997年前后,因原告居住的北京市東城區一號五間平房拆遷,原告取得涉訴房屋。2000年12月30日,原告與單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了涉訴房屋。當時的購房手續由被告辦理完成,被告一直對原告稱涉訴房屋是其花費四萬多元購買的,未告知原告購房時利用原告和郭某鵬的工齡抵扣房款等事宜。2016年2月帶領原告通過買賣的方式以49萬元的價格將涉訴房屋過戶至被告名下。截至起訴前,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購房款。2020年4月,原告的其他子女知曉涉訴房屋過戶至被告名下后,將相關事實真相告知原告,原告才知曉受到欺詐而作出了賣房的錯誤決定,并由此造成家庭矛盾。
原告認為被告以欺詐手段使原告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與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應予撤銷,且被告利用原告對房屋價值缺乏判斷能力的情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屬于顯失公平,故提起本案訴訟,訴如所請。
被告辯稱
郭某江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1、原告在起訴狀中所述并不屬實。原告稱被告隱瞞抵扣工齡一事不屬實。房購房手續并非被告辦理,是原告和其長女郭某薇辦理的。被告當時向郭某薇的丈夫秦某蕭匯款3萬元作為購房款。2016年2月,涉訴房屋過戶至被告名下,原告的所有子女對此均知曉,不存在被告隱瞞、欺騙原告辦理過戶手續的情況;2、原、被告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實質上是原告希望將涉訴房屋贈與被告,為了減少繳納的稅費才采用了買賣的方式將房屋過戶至被告名下,故原告從未向被告主張過49萬元購房款;
3、原告之所以將涉訴房屋贈與被告,不僅是因為房屋系被告出資購買,且房屋是用被告在北京市東城區一號的拆遷利益置換所得?;诖?,原告曾多次對子女們表示將來把涉訴房屋留給被告,并在征得其他子女意見后,于2016年2月將房屋過戶至被告名下。被告沒有任何欺詐行為,原告將涉訴房屋過戶給被告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可撤銷的任何情形。
法院查明
原告周某英與郭某鵬(1988年8月去世)系夫妻關系,二人共生育子女八人,分別為長女郭某薇、長子郭某達、次女郭某霞(2017年11月去世)、次子郭某鑫、三女郭某、三子郭某清、四子郭某磊、五子郭某江。2000年12月30日,周某英(乙方)與單位(甲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甲方將涉訴房屋出售給乙方,房價款為24911元。2001年10月15日,周某英領取了涉訴房屋所有權證。2016年2月3日,周某英與郭某江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周某英將涉訴房屋出售給郭某江,成交價格為49萬元。2016年3月,郭某江領取了涉訴房屋所有權證。郭某江未向周某英支付購房款。
庭審中,周某英提交《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房價計算表》,周某英、郭某鑫與郭某江的通話錄音,證明郭某江一直聲稱支付了房改購房款4萬多元,并未告知購房利用了周某英及郭某鵬工齡抵扣房款,使周某英誤以為涉訴房屋的購房款系郭某江支付。郭某江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對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表示房改購房的手續并非其辦理,其未隱瞞工齡抵扣房款的情況,郭某江于2014年底通過搖號取得北京市自住房的購房資格,后經過選房,于2019年底辦理入住,至今未取得自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
周某英還提交2020年7月2日《家庭會議紀要》一份,……三、由郭某江贍養,郭某達認為老人與郭某江一家感情深厚且房產也過戶到郭某江名下,郭某江應承擔更多的義務……郭某江對該會議紀要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周某英稱2020年4月,發現涉訴房屋已經過戶至郭某江名下。
郭某江提交《北京市住宅房屋搬遷貨幣補償協議書》、專項審批報告、拆遷預算表、收條等證據,證明涉訴房屋中有郭某江的拆遷利益;提交周某英于2018年1月9日所立遺囑、郭某清出具的情況說明、郭某磊出具的證明等證據,證明郭某江不存在欺詐的情形,涉訴房屋過戶至郭某江名下是征得了周某英的其他子女同意的。周某英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不認可證明目的。
證人郭某、劉某到庭為郭某江作證。郭某證明周某英對涉訴房屋的態度很明確,就是給郭某江的,所有家庭成員均知曉周某英將涉訴房屋過戶給郭某江一事。劉某證明其配偶郭某磊曾向其表示周某英將涉訴房屋過戶給了郭某江,其與郭某磊對此沒有意見。劉某表示郭某江未欺騙過周某英,涉訴房屋過戶一事家庭成員均知曉。周某英對郭某、劉某的證人證言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經詢,周某英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表示周某英頭腦清醒,能夠正常表達。
裁判結果
駁回周某英的全部訴訟請求。
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周某英主張郭某江存在欺詐的行為,雙方所簽訂的合同顯失公平,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郭某江存在其所述的欺詐事實。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周某英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周某英與郭某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共同至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權屬轉移登記將涉訴房屋過戶至郭某江名下的行為合法,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不存在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之情形。
故法院對周某英提出的存在欺詐、顯失公平的情形之主張不予采信,因此對周某英基于上述理由所提的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將涉訴房屋過戶至周某英名下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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