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訴訟抗辯程序與訴訟策略
專利侵權訴訟抗辯程序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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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的專利民事訴訟主要包括侵犯專利權糾紛、專利權屬糾紛、專利許可合同糾紛。而90%以上的專利民事訴訟都是侵犯專利權糾紛。專利侵權訴訟中抗辯方式的選擇、靈活運用抗辯的程序和抗辯的策略都很重要,關乎到專利侵權訴訟案件的勝負。
關鍵字:專利侵權訴訟,抗辯程序,抗辯策略,專利無效。
一、專利侵權訴訟抗辯程序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一般作為專利權人的原告均是有備而來,其在起訴前已經做了大量的研究和準備工作,而作為被控侵權的被告則毫無準備。根據中國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法院轉送的起訴狀等文件之日起十五天內提交答辯狀。專利案件往往涉及到復雜的技術問題,包括技術對比、專利檢索分析、專利無效、抗辯證據的收集和抗辯理由的選擇等復雜工作,十五天的答辯期對于被告來說是非常不足夠的。因此,如何為被告方爭取更多時間并做更充分的應訴準備非常重要。實踐當中,被告方可以引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法院依法對管轄權異議作出一審裁定,被告方對不支持管轄權異議的一審裁定不服還可以提起上訴,由上一級法院依法對管轄權異議作出二審裁定。這樣被告方一方面可以爭取將本案移送到最有利的法院審理,另一方面可以獲得更充足的時間去研究案情和準備相關抗辯證據和抗辯理由。
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方可以針對原告方的專利權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專利權無效宣告審查程序主要有以下三大作用。第一,如果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宣告涉案專利全部無效或指控侵權的專利權利要求均被宣告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的權利要求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的,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權利人基于該無效權利要求的起訴”,法院裁定駁回起訴,被告自然勝訴。第二,專利權無效宣告審查程序中,專利權人為了維持專利有效,可能會對原專利權利要求中不清楚的保護范圍進一步陳述,明確其保護范圍;對于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可能進一步限定;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無效決定、后續的專利無效一審、二審法院的行政判決書也可能會對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進一步明確,對技術特征作進一步限定。專利審查檔案、無效決定書、行政判決書以及原告在無效口審中的意見陳述均可能對原專利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作進一步的限縮,或許被控侵權產品已經不落入限縮后的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最終不侵權。第三,對于侵犯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糾紛案,被告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的規定,在答辯期內以提起請求涉案專利權無效為由,請求中止訴訟。
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無效,請求中止訴訟,可以破壞原告專利權基礎,限縮專利的保護范圍,中止訴訟能爭取更多的應訴時間,爭取使專利侵權訴訟在專利無效審查程序審理或作出無效決定之后再進行審理和判決,為被告方的抗辯多設立一道防御防線。
二、抗辯方式
專利侵權訴訟主要的抗辯方式,包括不侵權抗辯、現有技術抗辯或現有設計抗辯、侵權行為抗辯、權利用盡抗辯、先用權抗辯、合法來源抗辯、訴訟時效抗辯、臨時過境外國運輸工具抗辯、科研實驗使用抗辯等。
不侵權抗辯,對于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主要抗辯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的權利要求不相同且不等同。根據專利侵權對比全面覆蓋原則,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告方應當研究被控技術方案是否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或者先找出不相同的技術特征,再對不相同的技術特征應用等同原則進一步研究分析。
司法實踐中,法院支持原告方主張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區別技術特征與專利的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構成等同技術特征的案例不多。原因是要構成二者等同必須滿足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和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四個構成要件,缺一不可。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方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圍繞等同原則的四個構成要件進行深入的分析和論述,必要時可以舉證引用教科書、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國家標準、在先專利或技術期刊、專利審查檔案、無效決定、行政判決等文件,證明二者不符合等同原則的一個或多個構成要件。
對于外觀設計專利,首先應分析二者是否屬于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應用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和要部觀察的原則,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被告方不侵權抗辯要點主要在二者不是相同或相近產品種類、二者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于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應當不予考慮。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一)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二)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才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才應當認定兩者近似。
關于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力。法院在審判時基于中立的地位不會去主動檢索分析涉案專利的設計要點,而主要采信原告方在外觀專利的簡要說明中主動聲明的設計要點,而專利權人一般在外觀設計專利的簡要說明中聲稱本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要點是產品的整體形狀或整體圖案,最能體現本外觀設計要點的圖片或照片為立體圖。這樣籠統的簡要說明導致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被擴大。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訴訟中作為被告方,應當進行在先設計的檢索分析,把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的所有在先設計全部檢索出來,選取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具有相同設計特征或設計元素的在先設計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幫助法院重新歸納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區別于現有設計的區別設計特征,這些區別設計特征就是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要點。如果被控侵權產品在這些設計要點中與專利不相同,根據要部觀察的原則,這些設計要點在整體視覺效果應當更具有影響力,而二者在設計要點上恰好不同,二者應當被認定為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現有技術抗辯,舉證在先技術證明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被控侵權人實施現有技術,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現有設計抗辯,舉證在先設計證明被訴侵權設計與一個現有設計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被控侵權人實施現有設計,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侵權行為抗辯,對于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被告可以根據證據或舉證抗辯不存在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對于外觀設計專利被告可以根據證據或舉證抗辯不存在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權利用盡抗辯,舉證證明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先用權抗辯,舉證證明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合法來源抗辯,舉證證明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可以不停止使用侵權產品。
訴訟時效抗辯,根據證據或舉證證明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三年后才起訴,超過了專利法的訴訟時效。
臨時過境外國運輸工具抗辯,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科研實驗使用抗辯,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三、抗辯策略
上述專利侵權訴訟的任一種抗辯方式成功,法院均會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因此,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方可通過提起管轄權異議,爭取移交本案到最有利的法院審理,同時爭取更充足的時間去研究案情,檢索和收集證據,然后盡可能窮舉所有有利的證據并使用多種抗辯方式進行組合抗辯,同時結合提起專利無效,這樣被告方相當于在侵權訴訟中為自身設立了多道防御防線,任何一套抗辯理由或專利無效能發揮作用,被告方就能打贏專利侵權訴訟。
專利訴訟一般都是侵權程序和確權程序雙線作戰。專利侵權訴訟包括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再審程序和執行程序,同時被告方提起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無效行政訴訟一審程序、無效行政訴訟二審程序。被告方可以全面檢索國內外在先公開文獻和使用公開證據,基于檢索到的證據組織好無效理由,再提起專利無效宣告審查程序,盡力通過一次專利無效程序解決問題。只要在專利侵權訴訟二審判決之前能把涉案專利無效成功,則被告方仍能勝訴。如果在專利侵權訴訟二審判決之后能把涉案專利無效成功,則被告方還可以通過專利侵權訴訟再審程序,請求法院把一審、二審的生效判決予以撤銷,成功的專利無效往往可以幫助被告方通過再審程序反敗為勝。以上抗辯策略能有效提高被告方勝訴的概率,更好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在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中取得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