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約定給孩子財產能不能反悔
離婚協議中約定給孩子財產能不能反悔
當代社會離婚率居高不下,相應的離婚協議的履行成了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眾所周知,離婚在我國只有兩種方式,訴訟離婚和雙方協議離婚,由于前者經過法院的司法審查,沒有反悔的余地,而后者,問題就復雜多了,一部分人,基于種種原因,想要離婚時候付出啥代價都行,一旦離婚成功,過河拆橋,立刻對離婚協議中約定給孩子財產反悔,雖然客觀上對此種行為非常不認可,但是道德的歸道德,咱們還是從法律層面分析一下能不能反悔:
一、離婚協議的性質
1、根據最高院的研究和通說,離婚協議是一個附條件的協議,具體來說,以離婚為生效條件的協議,也就是說,以離婚為目的的離婚協議在未離婚登記的情況下等于一張廢紙,這對特別注意,不要想當然地認為簽字就有效。該協議應該首先適用特別法《民法典婚姻編》,沒有的,再適用《合同編》。
2、離婚協議是不是贈與合同,持贊同觀點認為,把財產無償給子女,是贈與合同。我認為離婚協議不是贈與合同,而是離婚雙方為達成離婚目的所達成的一攬子協議,離婚通說認為包括離婚、財產、子女三方面,是復合之訴。表面上看是一方無償把財產給孩子,實質上是離婚雙方互相妥協的協議,給孩子無非是向第三方履行,毛主席教導我們,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反過來看,沒有離婚這事,還會不會給孩子財產。所以我認為,這不是贈與合同,而是夫妻雙方的一種協議,既然是一攬子協議,自然整體考量,而不能抽出一部分單獨考慮,不是贈與合同,自然談不上任意撤銷權的問題。
二、反悔的理由
既然適用《合同編》,余下來就一個一個看了。
1、不是贈與合同,自然談不上任意撤銷權的問題。
2、最高院說,離婚協議一般不適用顯示公平,婚姻是一個很復雜的事情,我們很難用理性人的視角去權衡利弊,任何事情摻雜感情,都會非常復雜,既然是一個整體協議,特別感情的事情講不清楚,怎么能顯示公平。
3、重大誤解、欺詐、脅迫你得有證據,都是成年人了,都能結婚離婚了,怎么還糾結于自己簽字的民事法律行為。原則上,法律推定每個人都是正常人,有起碼的認知,未受外界干擾,否則就要舉證。
三、帶來的另外一個問題
如果離婚以后,一方疏于照顧孩子,感情冷漠,能否不給財產了,正如前面所述,一攬子協議還是要給,退一步講,就按照贈與合同邏輯來講,所附的條件也是離婚,而不是和孩子之間的感情,況且感情這玩意沒法量化評估。
一句話,不管什么財產說給孩子,也不管是否過戶都不允許反悔,當然,要登記離婚才可以,最保險的就是去法院拿民事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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