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XX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取保候審成功案例
摘要:刑事辯護案例為王。犯罪嫌疑人孫XX,因2020.05.18開封市鼓樓區周XX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被開封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刑事拘留,后向檢察機關進行報捕。應其家屬委托依法作為本案的辯護律師,依法了解案情并且會見了犯罪嫌疑人后,對本案有了一個初步明確的辯護思路。本律師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人孫XX沒有受過刑事、行政處罰,平時表現良好,其涉嫌罪名為非暴力犯罪,社會危害性較小,而且部分事實不清,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刑訴法第67條第一款第二項為依據,及時提出不予批捕及變更強制措施申請。經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多次溝通,最終辦案單位采納了本律師的辯護意見,檢察機關不予批捕,公安機關對其依法決定取保候審。
附件一:
開封市公安局鼓樓分局
取保候審決定書
汴公鼓(五)取保字(2021)126號
犯罪嫌疑人孫XX性別女,出生日期1990年XX月XX日,住址江蘇省邳州市XX中心XX棟XX單元XX室。
我局正在偵查“2020.05.18”開封市鼓樓區周XX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因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決定對其取保候審,期限從2021年08月23日起算。犯罪嫌疑人應當交納保證金(大寫)壹萬元。
開封市公安局鼓樓分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二:
開封市看守所
釋放證明書
汴公鼓(五)釋字[2021]113號
孫XX ,性別女,出生日期1990年XX月XX日,住址江蘇省邳州市XX中心XX棟XX單元XX室,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于2021年06月12日被拘捕/拘留,現因取保候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規定,經開封市公安局鼓樓分局決定,予以釋放。
開封市看守所(?。?
二〇二一年 八月二十三日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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