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因高血壓等疾病導致摔倒受傷,能否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聽聽律師怎么說
律師表示,勞動者因高血壓等疾病導致摔倒受傷,系自身疾病所致,勞動者應當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賠付,用人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為勞動者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導致勞動者患病無法報銷而受到損失的情形除外。
基本案情:
李某與某市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某市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以勞務派遣的方式將李某派往儲備糧某市公司從事財務等工作。2017年6月28日,李某在儲備糧某市公司清理衛生責任區雜草時,行走不穩、言語不能后癱倒坐地后,被同事當急送至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側基底節區腦出血、高血壓、肺部感染”。
爭議焦點:
一、李某受到的傷害是否屬于工傷?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8年組織專家對“左側基底節區腦出血”與2017年6月28日受傷是否關聯進行確認,三名專家均以閱片示左側基底節區大量腦出血,未見顱骨骨折、頭皮挫傷血腫、對沖性腦損傷等表現為由,結合李某病史病歷,考慮意見為“腦出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遂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人社工傷[2019]496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李某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二、李某發生意外是何原因?
2019年10月25日,李某又自行委托安徽某司法鑒定所對其“傷病關系”進行分析與評定,該所2019年11月5日作出“(皖)某司鑒[2019]臨鑒字第4-4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根據用人單位出具的《說明》、電子指紋考勤系統資料、八次出院記錄、3張頭顱CT片、該所對被鑒定的檢查情況,作出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李某于既往存在高血壓病史的基礎上,工傷時摔傷頭部,致左側基底節區腦出血,并血腫形成,術后并發右側肢體偏癱,其外傷和/或勞累與腦出血之間系間接因果關系。
三、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李某與某市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形成勞動關系,某市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在與李某建立勞動關系后,為其辦理了工傷保險、醫療保險?,F李某突發的“左側基底節區腦出血、高血壓、肺部感染”系自身疾病所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李某應當按工傷保險、醫療保險進行賠償,而不是直接侵權責任糾紛提起民事訴訟。故用人單位對李某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用人單位能否進行補償?
李某系在為用人單位工作中因突發“左側基底節區腦出血、高血壓、肺部感染”,根據公平原則,可判令用人單位對李某補償。
注意—如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為勞動者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導致勞動者患病無法報銷而受到損失,用人單位在職工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內進行賠付。
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體現了國家意志,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是一種具有強制力的法定社會保障,是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如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為勞動者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導致勞動者患病無法報銷而受到損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職工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內進行賠付。
典型案例: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皖15民終2090號民事判決書
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黑10民終249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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