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住宅權不可侵犯!為阻強拆致人重傷,屬正當防衛
河北省辛集市耿某華正當防衛不批捕案
——為保護住宅安寧、人身和財產安全實施防衛致人重傷的認定
(一)法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對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面對非法暴力強拆,防衛人為保護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而阻止暴力拆遷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綜合不法侵害行為和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力量對比、所處環境等因素全面分析,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二)基本案情
2017年8月,石家莊某房地產公司與康某某達成口頭協議,由其負責該公司開發的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項目中尚未簽訂協議的耿某華等八戶人家的拆遷工作,約定拆遷勞務費為50萬元。
2017年10月1日凌晨2時許,康某某糾集卓某某等八人趕到項目所在地強拆民宅。其中,卓某某組織張某某、谷某明、王某某、俱某某、趙某某、谷某章、谷某石(以上人員均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另案處理)等人,在康某某帶領下,攜帶橡膠棒、鎬把、頭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墻進入耿某華家中。耿某華妻子劉某某聽到響動后出屋來到院中,即被人摁住并架出院子。耿某華隨后持一把農用分苗刀出來查看,強拆人員對其進行毆打,欲強制帶其離開房屋,實施拆遷。耿某華遂用分苗刀亂揮、亂捅,將強拆人員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三人捅傷。隨后,卓某某、谷某章、趙某某等人將耿某華按倒在地,并將耿某華架出院子。劉某某被人用膠帶綁住手腳、封住嘴后用車拉至村外扔在路邊。與此同時,康某某組織其他人員使用挖掘機等進行強拆。當晚,強拆人員將受傷的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以及耿某華等人送往醫院救治。經鑒定,王某某、俱某某二人損傷程度均構成重傷二級,谷某明、耿某華因傷情較輕未作鑒定。經勘驗檢查,耿某華部分房屋被毀壞。
(三)檢察履職情況
案發后,公安機關對強拆人員以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偵查。其中,康某某、卓某某、王某某、張某某、俱某某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三年二個月等相應的刑罰。石家莊某房地產公司因在未達成拆遷協議的情況下,聘用拆遷公司拆除房屋,支付了相關人員的醫療費等費用,對耿某華房屋部分毀壞予以相應賠償。
2018年11月16日,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以耿某華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于2019年5月22日提請辛集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提請逮捕時認為,耿某華的行為雖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于防衛過當。辛集市人民檢察院審查中,對于適用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一般防衛,還是第二十條第三款的特殊防衛,存在認識分歧。同年5月29日,辛集市人民檢察院經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為,卓某某等人的行為屬于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耿某華的行為具有防衛意圖,其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本案不符合特殊防衛的規定,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耿某華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同日,公安機關對耿某華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四)典型意義
耿某華面對正在進行的非法暴力拆遷,其實施防衛行為具有正當性,對于致二人重傷的結果,應當綜合不法侵害行為和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力量對比、所處環境等因素來進行綜合分析判斷,作出正確的法律評價。不法侵害人深夜翻墻非法侵入耿某華住宅,強制帶離耿某華夫婦,強拆房屋。耿某華依法行使防衛權利,其防衛行為客觀上造成了二人重傷的重大損害,但是,耿某華是在被多人使用工具圍毆,雙方力量相差懸殊的情況下實施的防衛,綜合評價耿某華的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另外,此案不法侵害的主要目的是強拆,是對財產權利實施的暴力,對耿某華夫婦人身傷害的主要方式和目的是強制帶離現場。雖然強制帶離和圍毆也是對耿某華夫婦人身的傷害,但是,綜合案件具體情況,不法侵害行為不屬于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應當適用一般防衛的法律規定。
在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因暴力拆遷引發的矛盾和沖突時有發生,在這類案件辦理中,司法機關要查明案件事實,弄清強拆是否依法合規正當,依法懲治犯罪、保障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處罰。同時,妥善處理拆遷中的矛盾糾紛,促進社會穩定有序。要引導房地產企業依法文明規范拆遷行為,教育被拆遷業主要參與協商,依法維權,避免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發生。
- 請問:被猥褻時用電擊侵犯者,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2個回答
10
- 公民的合法財產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么? 13個回答
20
- 公民的住宅水道口政府強改算不算侵犯公民的住宅權 2個回答
0
- 一名普通在校生被人圍住想要毆打且已經動手學生掏出用于防衛的水果刀 2個回答
0
- 憲法第39條中的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是“列舉”了 6個回答
0
- 勞動合同單位無過錯解除爭議探討
- 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罪
- 直播競業禁止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 父母承租房屋房改時登記部分子女名下父母去世屬于遺產嗎
- 父母承租房屋購買時登記部分子女名下其他子女能否分割
- 父母在世時將共同房屋過戶部分子女是否需要其他子女同意
- 己方名下房屋親屬居住能否起訴要求其騰退
- 夫妻婚內購房因一方債務被查封對方能否要求解除
- 父母單位購買福利房時部分子女戶口在此繼承時能否多分
- 夫妻婚內購買房屋一方去世后對方出售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有效嗎
- 父母名下房屋拆遷是部分子女作為共同安置人繼承誰能否多分
- 父親去世后母親用雙方工齡購買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 父母婚內購房登記一人名下登記人出售給子女是否有效
- 父親去世后母親購買房屋通過遺囑給部分子女其他子女不認可怎么辦
- 子女承租房屋為折算父母工齡購買登記老人名下歸屬于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