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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買房有哪些法律風險?

發布日期:2020-11-05    作者:郭慶梓律師

假離婚是指夫妻雙方為了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約定暫時離婚,待達成既定目的后再復婚的行為,常見的比如為了買房假離婚。在實務中,一般情形下,當事人會提交離婚協議至離婚登記機關,另,雙方可能私下就假離婚再次達成其他協議,且假離婚后,雙方當事人往往會繼續維持共同居住的生活。無法復婚后,當事人訴至法院,此時離婚登記能否被撤銷,婚姻關系是否可能繼續存續,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約定是否有效,假離婚后繼續一起生活產生何種法律后果。假離婚買房風險假離婚最主要的法律風險有:
1、婚姻關系不再存續
        當事人請求法院撤銷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登記的行為不能得到支持,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具有公示效力,尤其是,辦理假離婚一方當事人已與第三人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此時,應保護第三人對婚姻登記機關對信賴利益。另,依據誠實信用的原則,當事人不能要求司法為其違背誠信的假離婚行為買單。
2、證明離婚協議無效較難舉證 
        離婚協議的約定是否有效,需要進行個案的判斷,如,是否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即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及,《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即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上述問題最大的難點在于證明責任,即,需要當事人舉證證明系虛假的意思表示。 
        僅僅通過辦理離婚手續后仍繼續共同生活,并不能證明假離婚及欺詐事實,以及,當事人提出為獲得購買資格而進行假離婚的主張,法院往往也很難認定,因為雙方當事人無論是在真實意思表示下離婚,還是假離婚,均能獲得購房資格。因此,往往需要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有較大的證明力,如明確證明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因此,一般情形下,法院均認為離婚協議的約定有效而不能被撤銷或宣告無效。
3、假離婚后繼續同居的不構成事實婚姻 
        當事人辦理辦理假離婚后往往繼續共同生活,此時,根據法律規定,在1994年2月1日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只能認定為同居關系,而不再認定為事實婚姻(認定重婚行為的事實婚姻除外)。這就會帶來很多風險,比如說假離婚后,夫或妻一方死亡,僅能依據同居關系對財產進行分割,而不再享有對另一方的遺產的法定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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