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買房“假離婚”有哪些法律風險?
發布日期:2016-08-31 作者:吳君瑜律師
近日上海房產調控政策將收緊的傳聞不斷放大,上海民政局離婚登記機處熱鬧似菜市場,部分人為了規避房貸政策“假離婚”。法律上并沒有“假離婚”的概念,雖然離婚不離家,但一旦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間的婚姻關系便解除,跟實際意義上的真離婚性質是一樣的。
那么離婚買房有哪些法律風險呢?
協議離婚的,離婚時要向登記機關提交離婚協議書,一般離婚協議書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債務、子女撫養權、撫養費進行約定,簽了離婚協議書并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離婚協議書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
辦理離婚手續后,一旦一方不想復婚,雙方會對財產和子女撫養權、債務的承擔產生糾紛,到時即使再以欺詐為由或依據原來的離婚協議書或“忠誠協議”或其它約定主張重新分割財產,將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
?。?b>、如果離婚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愿,那么離婚協議上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就只是走個形式,不是按夫妻共同財產的一般規定平均分割,也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比如房子可能會寫著歸一方所有,但不提到另一方的補償款。一旦雙方不能復婚了,該房產就歸約定的那方所有了,另一方要再主張任何房產的權益將很難得到保障。
2、離婚后,即使雙方仍共同生活,但實際不是夫妻關系,在離婚后至復婚期間雙方所獲得的收入包括受贈予或繼承所得的財產屬個人的婚前財產,如再次離婚時將無法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且第一次離婚時已確認歸一方所有的財產也屬他的婚前個人財產,再次離婚時也不再進行分割。
3、如果后面不能復婚沒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想再請求法院變更撫養權很難。
4、因為急于走形式離婚買房,離婚協議書中對財產、債務等約定肯定考慮的不周全不全面,如有其它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等字眼,未羅列的夫妻共同財產可能還會因最后沒有復婚導致無法爭取到相應財產權益。
5、另外不排除某部分人真實的目的就是離婚爭財產,但卻以假離婚買房為借口,在簽訂離婚協議辦理離婚手續后就馬上反悔復婚,導致另一方利益受損。
所以,離婚買房有風險,應謹慎為之,避免人財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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